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政策到底怎么样落实到具体项目中?中央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日前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辑录了在专店面向或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从项目筹备、采购文件编制、提供商投标(响应)、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到履约验收8个阶段的有关政策,并提示了需要注意的地方。
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南》由国采中心大全梳理中央层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各项政策,并结合实务经验编制而成,旨在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政策功能的发挥,打造中小微型企业进步好环境,提升政府采购水平和效率。现在,《指南》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服务指南”专栏发布,供采购人和中小微型企业随时查阅。
提供政策引导,避免实行偏差
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公告》(工信部联企业〔2025〕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管理方法》(财库〔2025〕46号,以下简称财库〔2025〕46号文件)第二条和《保障中小微型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802号)第二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指南》进一步提示,采购人在项目筹备阶段需依据划型标准充分知道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企业规模状况,确定项目适不适合设置为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对于提供商享受政府采购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形,财库〔2025〕46号文件第四条分别规定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需要注意的地方:当采购文件中所有商品生产制造企业均为中小微型企业时(即所有采购商品均由中小微型企业生产且用该中小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才可享受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若代理销售企业为中小微型企业,而生产制造企业非中小微型企业,不享受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对于中小微型企业进步意义重大。为切实解决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的难点,国采中心曾多次拓展中小微型企业调查座谈,深入知道企业需要。针对企业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周转难的问题,印发采购业务指南,原则上取消质保金,并提升了中小微型企业预付款和中小微型企业价格打折比率。”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印发的《指南》,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了明确、明确的操作引导,确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政策可以精确落地,防止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偏差与误解。”
《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是中小微型企业唯一身份证明文件
在采购文件编制阶段,《指南》明确了资格需要、评审原因、采购文件需明确的中小微型企业打折手段、保证金、提供采购文件等事情。同时提示,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职员、收益、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均不能作为资格需要或者评审原因,部分资质暗含企业规模、经营年限等与上述指标有关联的需要,同样不适合作为资格需要或评审原因,详见《指南》附录。
在项目评审阶段,《指南》强调了六项内容:一是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中小微型企业声明函》是中小微型企业唯一身份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材料均不作为判断依据。二是未预留份额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对小微企业价格给予10%—20%(工程项目 3%—5%)扣除后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且未用底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在原价格评分基础上增加 3%—5%作为价格分。同意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联合体或允许分包,且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价格给予 4%—6%(工程项目1%—2%)扣除后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时在原价格评分基础上增加1%—2%作为价格分。若组成联合体或同意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享受价格扣除打折。三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政府采购政策。四是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假如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括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一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微型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五是专店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实行价格评审打折的扶持政策。六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国采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采中心将持续跟踪《指南》的推行成效,依据实质状况准时调整和健全有关政策手段,以更好地适应中小微型企业进步的新需要和新变化,推进中小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达成优质进步。